拆迁人非法拆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对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进行野蛮拆迁的拆迁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因此,擅自强制拆迁有被吊销拆迁资质、停止拆迁、影响土地使用权行使的风险。
2、如果拆迁人自己或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吵闹、辱骂等方式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以达到赶走被拆迁人的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拆迁人通过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干扰被拆迁人正常生活的;强制进入被拆迁人住宅搬走其财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殴打被拆迁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拆迁人可能会被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