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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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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一户一价”
 
来源:拆迁征地律师网 时间:2018-8-18 12:16:39 阅读次数:976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 “一户一价”,对征收补偿价格不满意可申请复核……昨日,市城乡建设委开发局房屋征收处副处长李伟做客 “网络在线问政”,与网民朋友就“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解读”相关问题开展交流。 
    李伟首先介绍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概念,按照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征收住宅房屋,征收和补偿都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加上10平方米改善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仍不足45平方米的,上靠到45平方米,差额部分按照评估单价的50%缴纳差价款。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与货币补偿方式计算的房屋征收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给居民,房屋征收补偿金与补偿房屋价款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结清差价款。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就地房屋补偿确定的应安置面积结合评估单价结算补偿金。在市区范围内,有住宅房屋的建设项目,公摊面积补贴按照住宅房屋的平均公摊比例结合应补偿面积和评估价格计算。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如道路设施建设的,公摊面积补贴按照应补偿面积的23%结合评估价格计算。 
    访谈中,有网友提问:“拆迁评估价格是政府定价么? ”李伟解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或投票等方式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我市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评估确定补偿价格。补偿价格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法,结合区域、楼层和朝向等因素确定,实行“一户一价”,并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如果觉得征收评估补偿价格比较低,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十日内到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话,可以在10日内到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鉴定。 
    加快征收清零、提高棚改腾空土地利用率,是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举措。市城乡建设委开发局积极协调市北区开发局等相关部门,采取“确定重点、逐个攻破”的方式进行,针对征收收尾项目剩余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住户入户沟通,对存在家庭困难的住户进行困难帮扶,对多次沟通仍坚持过高诉求、拒不签约的住户,依法履行司法强制程序,保障绝大多数居民的合法权益。近期,市北区洛阳路34号项目13户居民集中签约,该项目得以顺利推进。据了解,洛阳路34号项目于2013年10月30日启动征收,涉及居民778户,截至清零收尾工作前仍有16户居民未签订协议。由于该项目属于就地回迁,若不能清零将导致整个项目不能及时启动建设回迁。下一步,该区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剩余的3户征收问题,确保回迁工程按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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