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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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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9大步
 
来源:拆迁征地律师网 时间:2018-8-18 12:17:22 阅读次数:863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不断深入,越来越多农民的利益牵涉其中。只有在规范、公平、公正的土地征收程序下,农民的利益才能有保证。而只有科学的法律规定才能保证征收的公平、公正、合理。所以农民想要维护自己的利益,首先就需要明白集体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征地报批前的程序


  1.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这里强调一定要书面告知到户,而不能仅仅告知到村委会。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这一步骤十分重要,其告知内容其实就是之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通常被认为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开端。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这一步骤实际上与批后的“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作用相似。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计算问题贯穿于整个征收程序的始终,实践中一些地方不补地上附着物的做法是严重违法的。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市县级人民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一书四方案”。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将“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图、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等材料,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申报。这是报批时必须有的,如果没有或者只要缺少一种,那么政府征地就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来获取涉案项目的“一书四方案”。


【征地报批后的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审批。获取“征地批文”后,征收项目才能合法开展。无批文的项目被称之为“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是典型的土地违法现象。


  5.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土地审批级别的不同,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公告事实上是依据“一书四方案”中的征收土地方案作出的。




  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但如果在征地报批前确认征地调查结果时已经登记完毕,那么也就不用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了。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有关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也当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7.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也就是报批时组卷上报的“一书四方案”中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若在批前已提出过意见、召开过听证会的,批后通常就不会再召开听证会了,但仍要向提出意见的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强行征地。


  8.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之后,由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并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有关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9.责令交出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强征,一旦您的土地被司法强征,那么您除了认命的交出您的土地之外别无他法……所以您要做的就是在人民法院介入之前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超过起诉期限没有提起诉讼,那么等待您的就是司法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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