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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站 公 告
    山东拆迁律师团代理部分拆迁案件名单如下:
1,济南小清河改造一期工程,五三研究所李春松等13名公房承租人要求拆迁安置补偿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2、日照新港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非法拆迁行政诉讼案。(案件在日照市新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3、220国道平阴段10户被拆迁户不服拆迁评估要求依法安置补偿案。(在调解阶段,尚未立案)
4、山东济宁张泉波不服济宁市建委拆迁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 (法院判决委托人张泉波已胜诉)
5、山东德州陵县旧城改造户被拆迁户维权案。 (调解已结案)
6、山东威海服装厂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7、山东潍坊青州旧城改造拆迁案。(调解已结案)
8、山东青岛黄岛土地征收补偿案。(调解已结案)
9、山东临沂开发区旧村改造非法拆迁案。 (调解已结案)
10、山东枣庄滕州中石加油站非法拆迁行政强制诉讼案。(调解已结案)
11、山东淄博博山区崮山镇非法拆迁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
12、山东菏泽牡丹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案。(调解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3、高密丁铭轮胎批发中心诉山东高密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法院判决委托人已胜诉)
14、济宁市曹东村旧村改造拆迁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15、济宁高新区被拆迁人李中元与拆迁人火炬房地产公司拆迁行政裁决案。(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已判决委托人胜诉,胜诉后双方已1650万的补偿价格调解。)
16、章丘市中利塑料有限公司被非法强制拆迁案。(案件在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中)
17、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诉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确认为济宁实验中学颁发拆迁许可证违法、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纠纷案。(已判决委托人济宁天意印务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18、济宁市高新区三郭居委会 20 户村民诉高新区管委会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19、济宁市任城区曹营7 户村民诉政府及街道办等非法占地行政侵权案。(该案件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20、石成功、苏兴运等7人与临沂市兰山区曹家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已调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1、金乡县三办27被拆迁户诉金乡县建设局和山东省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拆迁许可证行政纠纷案.(案件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庭外拆迁安置补偿和解协议)
22、泰安市晨曦制衣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兰山区政府因京沪高铁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案件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23、李中元诉济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572.62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案件已经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判决委托人李中元胜诉。)
24、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6养殖户与潍坊市渔业与海洋局因滨海经济开发区商务中心建设拆迁安置补偿案。(案件经律师调查拆迁手续不完备,在协调调解中。)
25、淄博市张店区23户被拆迁人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拆迁裁决书和确认颁发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案。(该案件于2009年 5 22日律师事务所受理, 2009年5月25日提起诉讼,2009年6月24日、25日在张店区法院开庭审理)。
26、滨州市邹平县黛溪西路刘延春等8被拆迁户与陵县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拆迁纠纷撤销(2009)邹拆许字第1号拆迁许可证及撤销(2009)邹建裁字第1、2、3、4、5、6、7、8号行政裁决案。(该案件邹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和拆迁许可证)
27、济宁三郭村33户村民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审理中)
28、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李新民与莱芜电厂占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案(该案已发律师函,尚在协商中)
29、菏泽单县付淑慧诉单县建设局撤销拆迁行政裁决和拆迁许可行政案(尚在审理中)
30、德州禹城彭女士,城中村改造没有给其安置,调解中
31、济南市小清河工程赵庄片区赵家河等五家业主厂房拆迁,调解结束
31、济宁兖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21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32、滕州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5户业主已委托,(调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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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德诉常村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房屋未予补偿纠纷案
 
来源:admin 时间:2009-10-15 0:14:26 阅读次数:1342

 郑德诉常村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房屋未予补偿纠纷案
(2003)辉行初字第34号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德成,男,1954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常村镇常北村。
委托代理人杨建东,男,新乡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常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志芳,男,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马守利,男,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椿桓,男,该镇法律服务所干部。
    原告郑德成以被告常村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其房屋未予补偿为由,于2003年5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德成及其代理人杨建东,被告常村镇政府委托代理人马守利、郭椿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5月,被告常村镇人民政府因规划需拆除我东屋三间、堂屋一间,我被迫拆除,得到补偿500元,2001年5月15日被告又强行拆除我剩下的四间堂屋房,未得到补偿。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被告常村镇人民政府以原告所诉主体不当,且事实错误为由进行答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常村镇人民政府信访办的信访处理意见书,证明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堂屋四间房屋拆除且未予补偿。2、1982年辉县公证处(82)辉公证字第40号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公证书,证明该宅基地原告取得了合法使用权。3、律师调查郭学令、郭学东的两份调查笔录及证人王金荣证言均证明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
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不应该对原告进行补偿。
     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常村镇常北村委会关于常北村村民郑德成的宅基情况证明及郑德成收到拆房赔偿款500元的证明各一份。2、2001-2015年规划图一份。3、辉县市人民政府辉政文(1997)33号批复一份,4、三份由村支书组织的关于村镇规划拆迁的会议纪要。
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实被告拆队房屋行为合法。
    上述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证后认为,原告提供的1-3份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故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供的1-4份证据不能证实其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合法,于法无据,故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郑德成原有住房八间,堂屋五间、东屋三间。1995年5月16日,被告因规划中心路拆除其东屋三间,堂屋东头一间,并在原宅其院内新建成一座房屋,郑德成午到补偿500元。2001年5月15日,被告因规划东西路强行拆除其剩余的四间堂屋房,未予补偿。为此,原告于2003年5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被告以原告诉讼主体应是常北村委会,所诉主体错误以及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后为其批划了宅基一处已建成房屋,原房屋系一户多宅理应拆除为由进行答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常村镇人民政府在没有合法有效证据的前提下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原告诉讼主体正确,诉请确认被告行为违法,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诉讼主体应是常北村委会以及原告的房屋系一户多宅理应拆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问题,因原告未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亦未提供有关证据,故本字不作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诉讼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李 保 良
审 判 员:姚 玉 军
审 判 员:崔 秀 芳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王 艳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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